深圳中院:民告官政府败诉多因行政程序不合法

2013年11月07日03:40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刘晓燕 通讯员 王芳 昨日,深圳中院举行《行政审判白皮书(2012)》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去年深圳“民告官”案件的总体情况,其中“民告官”告赢的案例就有8 7宗 。深圳中院据此总结发现,深圳的行政机关执法存在十大问题,其中,程序不合法现象十分严重,成为行政机关败诉主因。

  “民告官”趋向关注公益

  《白皮书》显示,2012年全市法院新收各类行政案件2531宗,创历年新高。目前行政案件被告方主要集中在市场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国土城建、公安等领域。而案件争议类型则从过去的单一、明确的人身权、财产权争议,发展到公益性质权利、知情权、程序权等方面,涉及政府采购、政府信息公开、文物交易管理、证券监管等新型案件也越来越多。

  据统计,2012年深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共87宗,比上一年度有所减少。总结这些败诉行政案件的败诉原因,深圳中院认为,深圳行政机关执法还存在十大方面的问题,包括主体权限不明确、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不准确、行政程序不合法、文书制作不规范、职责履行不到位、自我纠错不主动、协调维稳不积极、内部监督不充分、应诉机制不完善。其中,内部监督不充分体现在行政机关败诉的37宗案件,有经过复议程序的占30 %左右,其中复议机关有市一级政府机关,也有省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复议结果均是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但在诉讼中行政机关却被判败诉。

  重实体轻程序

  “行政程序不合法导致的败诉案件占了相当比例。”昨天,深圳中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表示,现实中部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程序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而且十分严重,导致因为实体错误败诉的案件少,犯程序错误的多。

  行政程序主要由表明身份、告知、调查、辩论、听取陈述和申辩、听证、回避、时效等制度组成。如在陈某某等人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各分局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系列案中,多数案件是因为行政机关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作出处理而引起的。

  还有些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执法依据是明确的,执法动机是好的,但是执法过程随意,程序意识不强,导致自己的行为经不起司法审查。

  民告官胜诉,官输在哪?

  1 行政程序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亦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据此,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应当对被传唤人进行询问查证并制作书面询问笔录,同时在笔录中注明口头传唤的经过及到案、离开时间。但在杨某某、邓某某诉深圳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强制传唤及李某某诉深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口头传唤两案中,公安机关均因没有依法对被传唤人及时询问查证并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被诉,并最终败诉。

  2 主体权限不明确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被诉案:该中心作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直属事业单位,在2013年3月份之前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其行使房地产登记职责,但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此前却已经以自己的名义颁发了数万本房地产权证书,从而引发行政诉讼。

  3 认定事实不清楚

  姜某某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案:由于行政机关没有全面分析相关证据,导致事实不清,作出错误工伤认定,从而败诉。

  4 自我纠错不主动

  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类系列案件:时常有虚假签名、虚假公证、一房两证等明显错误的情形,登记机关也不愿意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主动纠错,导致当事人不得不选择诉讼途径,加大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原标题:民告官政府败诉多因行政程序不合法)

(编辑:S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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